华光新材: 华光新材对外担保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2: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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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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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杭州华光焊接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
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对外担保。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 司关联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
对 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 担保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
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
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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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
  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视同公司行为,应按照本制度
第十七条的规定,在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对外担保的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
  第九条 财务部在对外担保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审查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 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和担保风险进行评估;
  (三) 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被担保人的文件;
  (四)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
  (五) 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担保合同签订、修改、展期、 终止、垫款、收回垫付款等情况);
  (六) 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对外担保的相关情况并负责组织董事
会或股东会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
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监督及评估公司与担
保相关的内部控制事宜,并就相关事项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发现异常
情况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
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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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
向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资信状况和相应
的偿债 能力。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
的担保外,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其他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
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须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财务部
应要求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 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三)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财务部应当审核申请担保企业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并制作对外担
保业务评估报告:
  (一)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
前景;
  (三) 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
形;
  (四)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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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 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将对外担保业务评估报告提交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经
理审核。
  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无关联关
系董事以及全体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书面同意。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
况,审慎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申请担保单位, 不
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发生过逾期还款等情况的;
  (四) 经营状况恶化、资信不良的;
  (五) 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六)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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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上述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且属于前款第
(一)(三)(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公司应当在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股东会审议担保,应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 第
(六)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九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
保合同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约定下列条款:
  (一)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担保的方式;
  (四) 担保的范围;
  (五) 担保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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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会对该担保事
项的决议及对签订人的授权委托书。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 也不得签订
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签订担保合同前,签订人、财务部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经公司批准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的,应将担保合同
复印件及时交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 应当按照法律规
定办理抵押、质押 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应指定人员具体负责管理每项担保业务,经办负责人
应及时跟踪、掌握被担保人资金使用情况、被担保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
变化、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特别是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公
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对担保过程中
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对可能出现的以下风险,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 担保期间,因被担保人和受益人的主合同条款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担
保合同的范围、责任和期限时,报送董事会秘书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二)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作为新
的对外担保,报送董事会秘书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三) 当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
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 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
务偿还情况,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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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应立即启动反担保
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并由其报告董事会。
  (五)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财务部应
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
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
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
或反担保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向股东披露。
                第四章   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有
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
披露 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
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
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担保进展等。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
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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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等
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定程序
予以公开披露之日止,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责任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
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公
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财务部相关人员等未能
正确履行职责或怠于履行职责或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
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罚款或处分。
  相关责任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制度所称“ 以上 ”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若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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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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