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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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水利水电
建设集团公司整体改制并境内上市的批复》(国资改革〔2008〕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第三条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以《关于核准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1〕1413 号)核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00 万股,于 2011 年 10 月 18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中
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5〕983 号)核准,公司向控股股东中国
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4,154,633,484 股人民币普通股购
                                    — 1 —
买资产;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总额为 13,754,633,484 股。
   经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85 号)核准,公司非公
开发行 1,544,401,540 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
本总额为 15,299,035,024 股。
   经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批准,公司注销已回购的
   经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3103 号)核准,公司非
公开发行 2,080,124,211 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
股本总额为 17,226,159,334 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简称:中国电
建;英文名称:Power Construction Corporation of China,Ltd 或者
POWERCHINA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玲珑巷路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22,615.9334 万元。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其产生及变更方式
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 2 —
  法定代表人辞任,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
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公司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基本
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监管的要求,
不断深化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大力推进管理体系
和管理能力现代化,聚焦主责主业,优化布局结构,加大研发投
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积极稳妥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灵活开
展多种方式的中长期激励,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深化劳动、人
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防止国有资
产流失。
  第十二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
                        — 3 —
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依据本章程,公司规范董事会议事规则,严格实行每名董事
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职责机制,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由董事会
明确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诚信守诺,合作共赢,科技领
先,管理图强,为股东创造财富,为社会创造价值。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
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监理;公路
管理与养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水力发电;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
电业务。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工程技
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业工程设计服
— 4 —
务;基础地质勘查;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地整治服务;
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电力行
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
储能技术服务;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研发;生物质能技术服务;
土石方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金属结构制造;砼结构构件制
造;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
存储支持服务;软件开发;招投标代理服务;货物进出口;人力
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
  经营范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长期。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
值人民币一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 5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60,000 万股、
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购的
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为:
 序号         发起人   认购股份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中国水利水                          包括但不限于
        有限公司                           营性资产
        中国水电工
        有限公司
       合计         660,000 万股    100%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722,615.9334 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A 股)1,722,615.9334 万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6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
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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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其中,公司因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
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任职期间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
— 8 —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
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 9 —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
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
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10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第三十七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要求查
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
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11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2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3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
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
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 14 —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
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
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总体发展战略、总体中长期发展规划、总体
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15 —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批准公司重大财务事项和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方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 16 —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外担保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规定的审
批权限及审议程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
员进行追责。
  第五十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
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的,可以免于履行财务资助的相关审议程序。
  财务资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规定的审
                             — 17 —
批权限及审议程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
员进行追责。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者股东
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 18 —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 19 —
职责,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 20 —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该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九条 对于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 21 —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 22 —
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六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
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
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六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 23 —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
   第七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七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
— 24 —
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的一名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
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六条 公司制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
                         — 25 —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
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报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全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 26 —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发生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者不能正常召开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27 —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者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股东所持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 28 —
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如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采用累积投票制,需遵守以下规则:
  (1)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
                            — 29 —
持有的股份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
权仅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
其持有的股份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
投票权仅能投向本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既
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开投向数个同类
别的候选人,但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该类别
的总票数。
事的得票数至少达到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
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
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九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
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 30 —
决。
     第九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
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除外。
                            — 31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
东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新一届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的民主选举产生之日若早
于新一届董事会、产生之日,该职工代表董事的就任时间为新一
届董事会产生之日;除此之外,职工代表董事的就任时间为其民
主选举产生之日。
   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32 —
               第五章   党委
  第一百〇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
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设立中国共产党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同时,根据
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
期一般为 5 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纪律检查
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一般 5 至 9 人,设党
委书记 1 名、党委副书记 2 名或者 1 名。公司设立常务委员会,
党委常委一般 5 至 7 人,最多不超过 9 人,委员一般 15 至 21 人。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
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
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
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
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
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
                                  — 33 —
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领导班子建
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
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
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
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
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八)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视工作,设立巡视机构,原则
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进
行巡视监督;
   (九)讨论和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一百〇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等按照
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一百〇七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
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
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
和程序进入党委。
   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一般担任党委副
— 34 —
书记。党委配备专责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一般
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 35 —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在公司任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公司信息;
     (二)出席董事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
决权;
     (三)对提交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文件、材料
提出补充、完善的要求;
     (四)提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缓开董事会会议和暂缓对
— 36 —
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建议;
  (五)出席所任职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并发表意见;
  (六)根据董事会或者董事长的委托,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
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予以配合;
  (七)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开展工作调研,向公司有关人
员了解情况;
  (八)按照有关规定领取报酬、工作补贴;
  (九)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董事职务时享有必要的工作条件
和保障;
  (十)必要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股东(会)反映和征询
有关情况和意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 37 —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
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
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38 —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
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
东会予以撤换。
  董事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议
次数 2/3 的,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其履职情况进行
审议,就其是否勤勉尽责作出决议并公告。亲自出席,包括本人
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
                           — 39 —
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1/3 或者独立
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出现前款所列情形时,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
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
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
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
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
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
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
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
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
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
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40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职工代表董事 1 名。公司董事会
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 1/3 以上独立董事。董事会中除职工代表董
事以外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直接进入董
事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事先
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制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
略重大举措方案;
  (三)制订公司经营方针、战略和发展规划、投资计划和重
要改革方案;
  (四)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五)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预算
                             — 41 —
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或者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九)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大额捐赠和赞助、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根据授权,决定公司内部有关重大改革重组事项,
或者对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十三)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
律顾问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董事
会秘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上述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薪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制订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方案、股权
激励计划方案、岗位分红激励方案;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42 —
  (十八)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九)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并检查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
  (二十)决定公司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重
大事项;
  (二十一)决定达到上市公司披露标准的重大诉讼、仲裁等
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二十二)决定公司二级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设置、重组、
分立、改制、解散、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二十三)决定公司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奖惩方案以及其他涉
及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
  (二十四)监督公司内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
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审定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十五)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决定公司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建立
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机制,并依法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
审计报告;
  (二十六)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在
满足有关监管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决定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上限;
                          — 43 —
     (二十七)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董
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及组成成员;
     (二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八)、
                      (九)、
                         (十五)项以
及制定非主业重大投资方案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表
决同意,第(十)项规定的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
担保、财务资助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且经出席董事会 2/3
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董事会应对其决策项目的落实情况发挥指导、检查及监督作
用,同时公司经理层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及效
果。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
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科学、民主、高效、制衡
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并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具体
权责、行权方式、议事程序、决策机制、支撑保障等内容,以确
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科学决策。董事
会议事规则需经股东会批准,为本章程的附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与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联系工作机制,对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要求纠正的问题和改进
的事项进行督导和落实。
— 44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授权管理
制度,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行使,但是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及本章程必须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除外。授权管理制度
应依法明确授权原则、管理机制、事项范围、权限条件等要求,
并建立健全定期报告、跟踪监督、动态调整的授权机制。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投资、
委托理财、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财务资助、关
联交易等事项。具体如下:
  (一)单项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
且 50%以下的对外投资事项;
  (二)单笔发生额在 10 亿元人民币以上且 30 亿元人民币以
下的委托理财事项;
  (三)单项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
且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的购买资产、出售资产、置换资产事项;
  (四)单项交易涉及的资产额(同时存在账面值与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且 10%以
下的资产抵押事项;
  (五)单项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5%以上
且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的竞拍购置土地事项;
  (六)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决定除股东会审议批准以
                            — 45 —
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七)审议公司财务资助事项,并决定除股东会审议批准以
外的财务资助事项;
   (八)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在 0.5%以上且不足 5%的关联交易;
   (九)单笔金额超过 1 亿美元或等值外币(含)且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 5 亿美元或等值外币(含)的远期结汇、购
汇业务;
   (十)公司年度对外捐赠或赞助预算。
   对于上述第(一)至(五)项的事项,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
况通过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授权由董事长或公司下属各级全资、控
股子公司决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长对公司改革发展负首要责任,享有
董事的各项权利,承担董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及时向董事会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企业改革发展
的部署和有关部门的要求,通报有关监督检查中公司存在的问题,
推动工作落实、督促整改;
   (二)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确定董事会会
议计划和议题。必要时决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三)组织开展战略研究,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由董事会
和经理层成员共同参加的战略研讨或者评估会;
— 46 —
  (四)组织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组织制订公司年度审
计计划;
  (五)组织制订公司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
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破
产或变更公司形式方案以及董事会授权其组织制订的其他方案
并移交董事会审议;
  (六)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七)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证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八)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文件,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九)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重大危机等紧急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十)组织制订、修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董事会运作的各
项制度,协调董事会的运作;
  (十一)提出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薪酬与考核建议,提出各
专门委员会设置方案或调整建议及人选建议;
  (十二)以不同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的工作汇报,对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提出指导性意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有权决定下列对外投资、
                          — 47 —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及有关经营事项:
   (一)单项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
的对外投资事项;
   (二)单笔发生额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的委托理财事项;
   (三)单项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
的购买资产、出售资产、置换资产、对子企业增资事项;
   (四)单项交易涉及的资产额(同时存在账面值与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资产抵
押事项;
   (五)单项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5%以下
且在年度土地储备投资计划以内的竞拍购置土地事项;
   (六)以公司名义投标的国际承包项目中按外方要求需要提
交和签署的相关文件及事项;
   (七)单笔金额不超过 1 亿美元或等值外币(含)且连续
汇、购汇业务。
   上述事项在董事长行使决策权前,需经董事长专题会或者总
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对于上述第(一)至(五)项的事项,董事长可根据实际情
况或由总经理提议,授权公司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决定。
   对上述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范围内涉及公司非主营业务的
投资项目,须经公司经理层研究通过后,专题报送董事会进行审
— 48 —
议。
     至少每年度董事长要对行使上述事项的决策权的情况和效
果以及董事会通过决议形式授权董事长行使决策权的情况和效
果作专题书面报告。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长、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决定或者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临时会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等),包括专人送达、特快专
递及经确认收到的传真、电子信息等。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知时限的限制。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 49 —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传真方式、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
字。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50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在会议表决中曾表明异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该会议记
录中做出其在表决过程中表明异议的记载,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
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 51 —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 52 —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四十二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
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
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
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 53 —
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 54 —
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
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
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
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五条所列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
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为 5 名,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 55 —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人事薪酬与
— 56 —
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人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治理、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总体规划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产业结构调整、重大资产、业务重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投资、融资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
对外投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改革改制等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适时提出
调整建议;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人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57 —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与董事会办事机构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应当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应当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一
般应当为专职。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
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
等重要决策会议。党委会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
秘书应当列席。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和公
— 58 —
司治理机制建设,组织公司治理研究,组织制订公司治理相关规
章制度;
     (二)组织公司治理制度体系的实施,管理相关事务;
     (三)组织筹备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董事会会议
议案和材料;
     (四)组织保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和会议
其他材料,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宜;
     (五)组织准备和递交需由董事会出具的文件;
     (六)负责与董事的联络,负责组织向董事提供信息和材料
的工作;
     (七)协助董事长拟订重大方案、制订或者修订董事会运作
的各项规章制度;
     (八)跟踪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报告董事长,
重要进展情况还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九)负责董事会与股东、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联
络;
     (十)董事会授权行使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规定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工作方式、工作程序等内容,经董事会
                             — 59 —
批准后生效。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的办
事机构。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治理政策理论研究和相关事
务、筹备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指导子企业的现代企
业制度建设和董事会建设等工作,为董事会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
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六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
二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
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得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的监督
管理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监督。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
报告工作。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60 —
  (二)组织实施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投资
方案和计划、融资计划和委托理财方案;
  (三)根据董事会的指示,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根据董事会授权决定一定额度内的投资项目;
  (五)批准经常性项目费用和长期投资阶段性费用的支出;
  (六)拟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融资方案;
  (七)拟订公司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处置方案、对外捐赠或
者赞助方案、资金调动和使用方案;
  (八)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九)拟订公司的改革、重组方案;
  (十)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公司二级全
资、控股子公司合并、分立、重组、成立、解散、破产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等方案;
  (十一)拟订公司分支机构设置或者撤销方案;
  (十二)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三)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公司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其他人员;
  (十五)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薪酬和考核等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 61 —
     (十六)拟订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十七)拟订达到上市公司披露标准的重大诉讼、仲裁等法
律事务处理方案;
     (十八)决定一定资产额度以下三级及以下全资、控股子公
司合并、分立、重组、成立、解散、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方
案;
     (十九)决定公司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
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和法律合规管理体系的方案,拟定公
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二十)建立总经理办公会制度,召集和主持公司总经理办
公会议;
     (二十一)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企业
的生产经营和改革、管理工作;
     (二十二)提出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事项的
建议;
     (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报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应当通过总经理办公会等形式行使董
事会授权事项,决策前一般应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意见,意见
不一致时暂缓上会。
— 62 —
  第一百六十五条 总经理对公司和董事会负有忠实和勤勉的
义务,应当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董事会决
议和要求,完成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公司经营计划。
  第一百六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授权规则及各自具体的职
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
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
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
同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可
根据总经理的委托行使职权。
  第一百六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 63 —
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
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审计和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
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应当在每
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企业会计准则》
和财政部、国资委等相关部门的规定编制,并采取人民币为记账
本位币,账目用中文书写。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
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64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
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
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 65 —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
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一定连续性和稳
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
   公司可以现金分红或者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或者同时采取
两种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公司合并
口径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
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本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确定现金分红在
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重,所占比重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并且
能满足实际派发需要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公司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
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 66 —
     前款所述“特殊情况”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司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不足以实际派
发。
     (二)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
集资金项目除外)
       。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当年已经
实施或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的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经理层提出建议
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
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公司根据前述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
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
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
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八十一条 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
                            — 67 —
   (一)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
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三)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
大影响;
   (四)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需要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的;
   (五)从保护股东权益或维护公司正常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
需要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
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
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按国家规定,对全资、控股企(事)
业单位实行合并财务报表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
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
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八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 68 —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
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八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
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
                          — 69 —
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
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提前 30 日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第四节 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设总法律顾问
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送出;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
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 70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第一百九
十五条所列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
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网站发布方式发出的,发出日
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
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
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定信息
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提出方案,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后,按权限报批。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 71 —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
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
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
议。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符合有关规定
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
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 72 —
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
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
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
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〇九条
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
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一十一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
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73 —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
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
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
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 日内将解散事由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 74 —
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
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
                           — 75 —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
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百二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 76 —
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
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
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
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
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
职工大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维护职工代表有序参
与公司治理的权益。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
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
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根据生产
                            — 77 —
经营需要,制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建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
关键核心人才薪酬分配制度,灵活开展多种方式的中长期激励。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二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
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
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
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三十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
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三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
额超过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
— 78 —
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
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前”都含
本数;
  “过”
    “不满”
       “以外”
          “超过”
             “低于”
                “不足”
                   “多于”
                      “少
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
                           — 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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