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网科技: 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1:5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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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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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术语词典
 术语                   定义
       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
募集资金
       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
       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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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库
机构/部门                     职责
        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董事会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
        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
财务管理    2.负责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
 部门     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查一次,并及时向财务分管领导报告检查结果。
投资管理    负责信息披露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批管
归口部门    理。
        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开展对公
保荐机构
        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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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限度地保障股东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
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
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
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的规
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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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制度以及公司有关信息披露
制度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
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
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
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
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
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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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
放金额;
  (三)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
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
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
责任;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
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前述规定外,公司及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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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
果。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
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
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
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由募投项目申报部门负责募投资金使用过程
中项目合规性的审核,财务归口部门负责资金调拨、支付工作。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
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
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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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募投项
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
目: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
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
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
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
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
力和创新能力,并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
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对公司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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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
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
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
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
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
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
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
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负责、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的投资
成本和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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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项目效益的关系。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
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如有)实
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
制《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进行披露。《募集资金专
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规定规定的存放、管
理和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
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
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
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十五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
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中发现异
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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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保荐机构在持续
督导和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
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现场
检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
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
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
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 6
个月内实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
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
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 6 个月内实施置换。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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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现金
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
户(如适用)实施。募集资金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
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
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
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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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通过直
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五)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
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
等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并就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审议,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表决方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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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
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等;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
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三)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
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
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
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
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
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投资于
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充分披
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
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
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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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在 2025 年 6 月 15 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实
施后完成发行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前款规定;在实施前已发行
完成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不受本条限
制。
     第二十二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
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
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0 万的,可以免于履
行前款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
情况。
     第二十三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
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
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
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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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
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相关意见的合理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
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
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
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
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的意见。
     公司依据本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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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度、期限等事项,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
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
相关规则规定的内容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
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条 除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经全部
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情形外,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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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
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
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
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
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财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财务分管领导报告检查结果。
     财务分管领导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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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或重
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
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
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包括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
资产购入后公司的盈利预测等。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任何人员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使用募集资金、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
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内部
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应
上报监管部门予以查处。对于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相关人员
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金不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直接或间接占有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追回,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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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原《南方电网电
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23 版)》同时废止。
             第 20 页 共 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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