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美家居: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1: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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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并制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门等有
       关部室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
             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报董事会
             批准实施;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
       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工作业绩以及工作能力等基本信息,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
             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
             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二分之一以上的提名委员会委
       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讨论或审议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相关利
       益的,必须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必要时,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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