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美家居: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1: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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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美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曲美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定义详见《曲美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的资金往来,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本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曲美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
      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
      制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
            委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
            兑汇票;
      (五)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五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办理支付时,公司财务
      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
      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曲美家具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将有关
      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六条   在确认公司已适当履行相应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基础上,公司财务
      部门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
      意、并报经总经理审批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向关联方办理具体支
      付事宜。
              第四章   审计和档案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
      明做出公告。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五章    “占用即冻结”机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
      机制,如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对控
      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变现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以偿还被侵占的资产。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
       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
       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协助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
       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
       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
       制度相抵触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同时本制度应及时进行修
       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
       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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