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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问责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
并举,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
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制定的《关于
加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内生机制的建设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特设立内
部问责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内部问责委员会是公司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是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的作为或者
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
责任追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内部问责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内部问责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组成,设主任委
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内部问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
第六条 内部问责委员会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内部问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调查、收集、
汇总与被问责人的有关资料,提出相关方案并报内部问责委员会。
第三章 职责权限和范围
第八条 内部问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负责公司内部问责的发起、决策和执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落实
谁负责。
(三)对违法违规,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出现差错等事项,特别是重大
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等重点环节,应层层追究,层
层问责,并将与绩效考核挂钩。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被问责人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内部问责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
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委员会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
上报董事会。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子公司负责人
因决策影响造成的重大亏损或损失的审计工作,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
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依据权限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董事会。出现第十一条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上报内部问责委
员会。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不能履行董事及管理层职责的,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
(二)贯彻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
工作任务不能完成,或执行总经理办公会决议不力,影响公司整体工作的;
(四)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
袒护、纵容的;
(五)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六)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营活动中出现徇私舞弊或渎职、
失职行为的;
(七)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八)挪用公司资金或将资金借贷给他人,或未经批准以公司信用、资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的;
(九)利用职务便利,进行与个人利益相关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从事
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妨碍公司正常经营并造成公司损失的;
(十)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造成公司损失的;
(十一)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二)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三)因主观行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重大案件,致使公司财产和
员工安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对安全、环保、生产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
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内部问责委员会对公司负责,委员会的提案由内部问责委员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问责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各子公司负责人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对
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
若发生上述问责,经公司内部问责委员会研究同意,责成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公司内部问责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由内
部问责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内部问责委员会审议,经会议审议通过,做出
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问责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提出;对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的问责,由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联名提出。
若发生上述问责,经公司内部问责委员会研究同意,责成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由内部问责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内部问
责委员会审议,经会议审议通过,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应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避免今后
工作中再次发生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重复发生。
第十七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
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八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做
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十九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问责委员会申请
复核。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内部问责委员会会议可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会议由内部问责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紧
急方式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第二十一条 内部问责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内部问责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内部问责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内部问责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内部问责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内部问责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 内部问责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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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