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1: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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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完善法人治理,健
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
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依据新疆证监
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运作内部问责机制建设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内控管
理体系,将问责机制与公司绩效考核挂钩,将内控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得到有效
的贯彻执行,为此公司制定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
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
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条   本办法基本原则:
  (一)尊重事实,遵守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问责与绩效考核挂钩;
  (三)谁主管谁负责;
  (四)客观、公平、公正;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三条   公司下设内部问责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过半数董
事推举的人员等五名成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公司内部
审计部门为内部问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调查、收集、汇总与被问责人的有
关资料,提出相关方案,报内部问责委员会。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问责事
由相关管理人员担任委员。
  第四条   内部问责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负责公司内部问责的发起、决策和执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
谁落实。
  (三)对违法违规,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出现差错等事项,特别是重大
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等重点环节,应层层追究,层
层问责,并将与绩效考核挂钩。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被问责人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
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委员会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
报董事会。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子公司负责人
因决策影响造成的重大亏损或损失的审计工作,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
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依据权限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
事会。出现第三章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上报内部问责委员会。
                第三章 问责范围
  第七条    公司内部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不能履行董事及管理层职责的,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
  (二)贯彻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
工作任务不能完成,或执行总经理办公会决议不力,影响公司整体工作的;
  (四)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
袒护、纵容的;
  (五)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六)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营活动中出现徇私舞弊或渎职、
失职行为的;
  (七)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八)挪用公司资金或将资金借贷给他人,或未经批准以公司信用、资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的;
  (九)利用职务便利,进行与个人利益相关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从事
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妨碍公司正常经营并造成公司损失的;
  (十)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造成公司损失的;
  (十一)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二)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三)因主观行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重大案件,致使公司财产和
员工安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因违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被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
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包括如下情形:
     (一)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
期报告等情形;
     (二)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
     (三)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四)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
款以及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措施的;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
     (六)被证监会采取立案稽查的;
     (七)因违法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因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被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记入诚信档案的。
            第四章 损失、损害责任界定
  第九条    按照损失、损害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及职责履行情况分为直接责
任者、直接领导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
成的损失、损害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直接当事人;
  (二)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
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三)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策的工
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重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
员。
  第十条    损失、损害包括但不限于:
  (一)某项资产的价值发生全部或部分实质性灭失;
  (二)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
  (三)对企业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四)其他损害企业安全和利益的事项。
  第十一条    在责任追究中能够证明损失、损害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
为损失、损害的认定证据。
  认定损失、损害金额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直接损失金额是与
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间接损失金额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
或者导致的,除直接损失金额之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它经济损失金额。
   第十二条   相关交易或者事项尚未形成事实损失或损害,但确有证据证明在
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事实损失、损害,且能计量损失损害金额的,认定为损失。
   第十三条   损失、损害的划分
   按照经济损失金额及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经济损
失。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般经济损失       较大经济损失          重大经济损失       特别重大经济损失
损失金额<10 万元
               <100 万元        金额<1000 万元       元
              第五章        内部责任追究罚则
   第十四条   根据损失、损害责任界定标准,制定对应经济赔偿追究标准如下
(过错或过失行为):
                                               单位:万元
                                             特别重大经济
  一般经济损失       较大经济损失           重大经济损失
                                                损失
<5 万元        <20 万元           <100 万元        100 万元
                故意或恶意行为全额赔偿
   对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以上标准,综合考虑违规情节、损失大小、本人表
现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予以赔偿。原则上,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
领导责任者的赔偿金额比例依次为 60%、30%和 10%。
   第十五条   在责任追究中,因各种原因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已离退休的相关责
任人,应按本规定予以追究。
   第十六条   被追究责任人应在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向本人所
在单位财务部缴纳违法所得及赔偿款,并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不按
期缴纳的,保留其最低保障工资后,从其工资收入中扣缴,不足部分在其取得的
内部其他收益中扣除,直到交足赔偿款为止。
   第十七条   从本人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赔偿款的,由所属单位的人力资源和
财务部门按职责和程序办理。阻挠扣缴或其他原因无法扣缴者,视情节给予行政
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问责的形式和种类
  第十八条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
未尽职尽责出现前款所列事项,除上述经济处罚外,对于情节严重的,公司将提
请董事会、股东会等对其作出调离岗位、撤职、解聘等决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从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发生经济损失,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损失继续扩大
的;
  (四)干预、抵制内部责任追究工作的;
  (五)对企业发生经济损失隐瞒不报,或谎报、缓报、漏报的;
  (六)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造成经济损失的;
  (七)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阻止他人揭发检举
或提供证据材料的;
  (八)其他性质恶劣、情节及后果严重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理:
  (一)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或挽回损失的;
  (二)主动报告资产损失情况的;
  (三)主动检举其他相关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    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问责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各子公司负责人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
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
     若发生上述问责,经公司内部问责委员会研究同意,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公司内部问责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由内部
问责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内部问责委员会审议,经会议审议通过,做出责
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问责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提出;对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的问责,由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联名提出。
  若发生上述问责,经公司内部问责委员会研究同意,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由内部问责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内部问责委
员会审议,经会议审议通过,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非职工董事,应提交
股东会批准;需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应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制定避
免今后工作中再次发生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重复发生。
  第二十六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
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七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
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问责委员会申
请复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
度相违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子(分)公司负责人的问责
参照本制度执行,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并上报公司。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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