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1: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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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总经理的职责、权限,规范总经理的行为,保证总经理行使
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汇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 1 名,运营总
监 1 名,财务总监 1 名,人力资源总监 1 名、法务总监 1 名、安全总监 1 名等。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担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总经理应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总经理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经理级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应在除母公司或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管理职务,更不应在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
中担任董事、监事和其他职务。总经理应如实向董事会声明其兼职情况。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职责及义务
  第七条   总经理职责及义务:
  (一)总经理职责:
会决议;
报告工作;
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投资计划,实施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的投资项目;
执行;
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
大额款项的调度与财务负责人实行联签制;
交易;
明利害关系及其性质;
  (二)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义务: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行交易;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总经理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事及决策程序
  第八条    总经理工作决策采取总经理办公会议和总经理决定指令方式作出。
  第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总经理决定,可定期或不定期召
开。定期会议可每月召开一次,于每月财务报表截止日结束后的十日内召开,特殊
情况除外。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派一名副
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参加人员包括公司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各部门负责
人等;总经理可根据会议内容指定其他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
  董事可以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当事先通知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便委员有选择的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经理层成员(或经理代理人
员)出席时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内容包括:
  (一)检查部署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研究公司拟进行的项目投资、资产处置、贷款及其他担保事项;
  (三)检查部署公司投资计划的实施;
  (四)听取各部门负责人主管工作的汇报;
  (五)总结上月经营管理工作情况,检查经营管理计划的落实情况;
  (六)部署当月经营管理重点工作;
  (七)研究各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八)审批公司与关联法人新达成的关联交易事项,并按《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分别执行;
  (九)推荐、委派公司一级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提名、委派一级子公
司的董事长或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十)提出拟提交董事会审议或董事长审批的工作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若干事项或专题事项进行讨论,广泛听取意见,
协调各方关系,最后作出决定。如遇意见不一致,总经理有权作出最后裁决,同时
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内容外的其他事项的决策,由总经理以指令方
式作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一)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时;
  (二)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
  (三)聘任或解聘各部门负责人时;
  (四)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运用公司资金、收购及出售公司资产、签订重大合
同时。
  第十六条   会议议题由总经理决定,副总经理、运营总监、财务总监、人力资
源总监、法务总监、安全总监等在其分管、协办范围内可提出专项议题提案,但需
由总经理最终审定。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设秘书一名,负责会议议题的收集及传递、会议通
知、会议安排、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决议的整理等,出席会议的经理和秘书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形成纪要或决议,会议纪要或决议由总
经理或委托召集、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签署后下发执行,并抄报董事长。总经理办
公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五年。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所作出的决定,以会议纪要形式报总经理审定并签
署。需要提请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总经理授权的副总经
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时,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以会议纪要形式报
总经理审定并签署。
  会议纪要或决议由公司所属的运管部督促各部门及其他单位执行。
  第四章    总经理对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第十九条    总经理对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一)公司职能部室预算内日常费用;
  (二)总经理在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等方面的权限依据《公司章程》
相关条款执行;
  (三)董事会和董事长认为必要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总经理应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报告:
  (一)对公司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重大合同或涉外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三)公司与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四)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五)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无法实施、继续执行可能有损上市公司利益,
或者执行中发生重大风险等情形的;
  (六)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一)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公司在资产、资金运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三)公司与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出现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工作职责及分工
  第二十三条   副总经理工作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受总经理委托主持相应工作和召开
相关会议;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对管理人员的任免、组织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总经
理建议的权利;
  (五)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并
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
担相应的责任;
  (七)负责分析企业前景及技术发展趋势;
  (八)负责对公司发展方向进行研究;
  (九)负责修订公司发展战略;
  (十)负责制定所属公司经营战略;
  (十一)对公司的战略实施进行跟进,并向总经理提供建议;
  (十二)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监督服务工作;
  (十三)负责公司并购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立项申报工作;
  (十四)完成总经理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工作职责: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运营总监工作职责:
  (一)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抓好公司运营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三)领导并搞好公司生产、经营工作,协调处理好各企业之间的业务关系,
确保年度经营目标实现;
  (四)负责监控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
  (五)负责公司综合设备管理及招投标管理工作;
  (六)负责公司合同执行管理工作;
  (七)实时监控公司经营状况,及时向总经理反映、提出建议和意见;
  (八)负责公司并购项目的管理衔接工作;
  (九)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六条   财务总监工作职责:
  (一)主管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日常工
作;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
报董事会批准;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公司资产抵押融资方案,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公司资金、资产运用方案,并报总经理批准;
  (五)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并承担相
应的责任;
  (六)对财务及所主管工作范围内管理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总经理
建议的权利;
  (七)按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承担相
应责任;
  (八)定期及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总经理提交公
司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九)维护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确保正常经营所需要的金融支持;
  (十)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总监工作职责:
  (一)参与公司战略规划的制定工作;
  (二)向公司高层决策者提供有关人力资源战略、组织建设等方面的建议;
  (三)负责建立、完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提高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四)建立并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研究、设计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五)塑造、维护、发展和传播企业文化;
  (六)为公司主管以上的管理者进行职业生涯规划设计;
  (七)及时处理公司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人力资源问题;
  (八)完成总经理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法务总监工作职责:
  (一)总体把控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法律风险,提供决策及法律建议;
  (二)健全、完善公司法律风险管控体系、法律事务工作制度、流程,并贯彻
执行;
  (三)根据公司战略规划需要,对公司重大项目尽职调查、立项、合同等事项
提供法律咨询与支持,提出决策及风控建议;
  (四)参与公司重大项目谈判,提供法律支持;
  (五)负责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类重大诉讼及重大法律纠纷的处理,推进各
单位执行清收,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六)围绕公司的生产经营做好法律培训、法律宣传督导工作;
  (七)负责能源法律事务部及所属公司法务机构管理、外部律师机构管理等。
  第二十九条 安全总监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以及集团公司、公司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考核等工作,提出安全生
产奖惩意见,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
  (三)指导公司安全生产议事协调组织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
实、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预防、控制情况;
  (四)提出安全生产费用项目实施方案,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足额提取和规范
使用;
  (五)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
导监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组织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
  (六)统筹推进公司安全生产的应急管理体系、诚信体系和标准化、信息化建
设,统筹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个体防护用品、检测检验评价工作;
  (七)组织处置或者受委托处置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发事件,组织调查政府委托
企业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开展企业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情况评估工作;
  (八)督促各级落实“三同时”制度,及时推进安全环保、消防手续的办理,
按规定履行审查、验收、备案手续;负责安全标准化等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和
推进。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上述人员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参照《公司章程》及上述人员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等相关规定执
行。
  第三十一条 涉及信息保密事项的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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