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1: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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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并保证本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
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订,
并在董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如下: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
  (四)公司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
  (五)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
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为上述(一)至(五)项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上述机构和人员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
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交易商协会关于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
资工具的信息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和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管理制度及时披
露。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
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
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
然免除。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第二十
一条规定的情形;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
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具体如下:
导。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
及证券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
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董事会秘书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保持联络,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发生变化时
及时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事会秘书应主动与上海证券
交易所沟通。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文件和记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的资料。
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董事的责任: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
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
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履行职责;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三)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的信息
报告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信息
收集人,负责向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指定信息收集人组织本部门、本
公司信息收集报告事宜,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各部门、各
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三)各公司、各部门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
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按照《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
告制度》的具体规定,将本部门或公司重大信息以定期或实时报告的形式向证券
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
  (四)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各部门、各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
人和指定信息收集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相关的资料。
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证券部:
  (1)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或次日;
  (2)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如谈判)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如
达成备忘录、签订意向书)时;
  (3)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后次日;
  (4)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政府有关部门否
决时;
  (5)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
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报告。
的要求。
  (五)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各部门、各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
人和指定信息收集人,在报告本制度规定事项时,应提供以下文件的复印件和电
子文档:
司的则提供草拟公告等等)。
  (六)各部门、各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和指定信息收集人不能开展工
作或有其它情况不能履行职责的,该指派单位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并
在五日内另行指定一名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的信息披露职责:
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信息披露程序符合有关规则和要求;
有关要求;
醒;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委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
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情况由证券部负责记录并保管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四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
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
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
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对
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
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
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公告的界定及编制的具体工作由证券部负责,公司相
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给予配合。
  第四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如下:
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定期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查;
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等内、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审计报告等相关事宜;
和材料,进行整理汇编;
订;
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书面审核意见;
负责组织证券部在预约时间完成披露工作。
  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工作部署,及时向证券部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
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临时公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并在信息未公开前做好保密工作;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告,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签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信息披露;
项的,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相关公告经董事会秘书
审核、董事长签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重大经营信息的传递按
照公司《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执行。对不能明确界定是否属于重大信息
的事项,应当报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确认后按相关程序处理。
  第五十一条    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均为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
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五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均为
内幕信息知情人,一般包括:
人员;
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十四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内幕信息,不得利
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关主管机关,应注明“未经审计,
注意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
市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六章 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条   为保证董事会秘书充分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
公司、子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的具体规定,将本部门或公司重大信息以定期或实时
报告的形式向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报告事项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必
要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公司及子公司信息披露上报职责明确如下:
  (一)公司及子公司组织机构及结构的变化、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等情况由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综合办公室提供;
  (二)公司及子公司劳动人事用工制度和薪酬制度的变化、重大人事变动等
情况,由公司及子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
  (三)公司及子公司重大经营情况、购销合同、市场环境变化等情况由公司
及子公司营销部、采购部提供;
  (四)公司及子公司订立的借贷、担保、委托理财、买卖、赠与、租赁、筹
资融资、购置资产、承包等合同文本及相关财务数据、资料由公司及子公司财务
部和运营投资部(业务部门)负责提供;
  (五)公司及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由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和相关业务部门
提供;
  (六)公司的发展战略、对外投资(包括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情况由运营
投资部和财务部提供;
  (七)董事会、股东会的情况由证券部提供;
  (八)公司诉讼或仲裁事项由证券部提供;
  (九)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在履行上述职责时,除证券部外,其余各部门、
子公司均由各自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和指定信息收集人收集汇总提供。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
他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会计
核算办法等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十二条     公司建立财务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体系,并保证相关内部控制
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三条     公司建立财务统一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人员、资金、计划、核算
的检查考核,并由审计督查部配合监督。
  第六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对外公告。
                第八章 直通披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直通披露,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十六条     直通披露或直通公告,是指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的媒体进行披露
的方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直通披
露业务,包括滥用直通公告发布非直通公告、利用直通公告违规发布不当信息等。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强化信息披露的责任意识,完善直通披露内部工作流
程,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
文件,加强业务操作的风险防控,确保直通披露质量。
   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直
通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公告类别。
   公司应当特别关注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业务参数等信息的录入工作,保证
准确、完整地录入业务参数等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置的下列 4 个信息披露时段发布信
息披露文件:
   (一)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
   (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11:30-12:30;
   (三)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公告:15:30-19:00,非直通公告:15:
   (四)非交易日披露时段,披露时间为在单一非交易日或者连续非交易日的
最后一日 13:00-17:00。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申请并妥善
保管用于办理信息披露的数字证书及其密码,严格管理移动端用户授权。
   第七十一条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
直通披露文件后,应当自行查看、确认相关文件是否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
时披露。如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提交非直通披露文
件后,应当尽快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并确认披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披露业务办理的信息披
露事项,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第七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
   第七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通披露业务
不能正常办理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
项。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向相关指定
媒体提供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自行与指定媒体协商确定文件提供、获取及披露
事宜。
               第九章 信息沟通
  第七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
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交流,通过设立投资者热线、加强公司网站建设、举办投资者见面会、业
绩说明会、接待投资者调研等多种方式帮助投资者正确、完整的了解公司的真实
情况。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及时监测境内外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对媒体中出现
的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道时,应及时采
取措施,必要时应发布澄清公告。
  第七十八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
息。
  第七十九条   公司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媒体时应当谨慎,不能擅自
提供未在指定媒体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文字存档管理。证券部
负责将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文件存档。公司各部门报送的资料
信息在未披露前应妥善保管,不得对外披露及泄露给他人;重大内幕信息应指定
专人负责报送、保管。
               第十一章 保密措施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八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
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八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承销商及相关中介机构
等进行信息沟通时,应遵守《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运营投资部等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
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
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有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
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
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二章 责 任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报
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本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本公司或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批
评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八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方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十条   其他涉及信息披露事务的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
露规则》及国家有关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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