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1: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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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明确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信息披露
内容、范围及重大信息收集和传递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人以及及时收集和传递
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渠道,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迅速、顺畅的流动、归集和有
效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信息,是指在公司(包括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
等下属企业)日常管理、经营、研发、财务、人事及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
程、市场营销和商业活动等过程中发生的,对公司今后的发展产生影响和作用的
信息,分为一般、重要和重大信息。本制度所指信息为公司重要、重大内部信息,
并可能达到对外公开披露标准,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内部重大信息的接收、汇总、整理、分析、上报部门,
董事会秘书为内部重大信息处理的负责人,负责将公司有关信息上报公司总经理
和董事长或提交董事会。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及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内部重大信息报告
工作的责任人。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均应指定 1 名工作人员作为内部重大
信息收集人,具体从事信息收集、上报工作,并对责任人负责。
  第六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获得公司内部重大信息:
  第七条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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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对将来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下
列事项或情形,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
证券部。
  (一)应报告的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术证、合格证等;
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级管理人员;
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足额坏账准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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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应报告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事前及时向证券部报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条   信息报告责任人和收集人的工作职责是:
突发事项须在事件突发或知晓后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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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内部重大信息报告表》,经信息报告工作责任人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并签字
确认后,及时以电子邮件、企业微信等通讯方式或专人送达方式报送证券部。突
发事项采用先电话口头报告,后书面正式报告方式。
填写“无”并签字确认后报送公司证券部。
  第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研究、决定涉及内部重大信息上
报事项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证券部报告,同时按照内部信息上报要求提供信
息所需要的资料,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接到编制定期报告要求提供情
况说明和数据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
按期完成。
  第十三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需要了解的信息或解释的事项,公司有关各职
能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证券部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当董事会秘书认为
所需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和补充。
  第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内部重大信息上
报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或证券部工作人员咨询。
  第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所涉及的内部重大信息报送相
关责任人因失职或过错,导致发生内部信息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或内部信息报送
不及时、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批评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
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
作关系接触到内部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的责任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
内部重大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当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的责任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
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将该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
代表。
  第十九条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报告。
  第二十条   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主动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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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通过必要的法规和知识培训,以帮助全体高管人员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产生、
交流、传递、告知和披露职责的相关人员树立起主动、及时、完整和准确披露信
息的意识,包括安排上述人员参加相关机构组织的定期培训等。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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