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加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能源”)对各职能部门以及所
属公司的监督审计,使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律化,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
企业经济效益,杜绝各种违纪违法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广汇能源所属各职能部门、各所属公司的内部审计。
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一)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独立、客观的确认与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
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改进公司和所属公司
等组织机构、人员及其经营管理行为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过程中的
效果,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二)内部审计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中,不
存在影响内部审计客观性的利益冲突的状态。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最本质特性,
是实现其目标、履行其职能的必要保证。
(三)确认活动是指为了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独立
评价而客观地审查证据的行为。它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审计、绩效审计、财务审
计、合规性审计(包括履约审计)、内部控制评价、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审
计)、重大事项审计、各类审计调研及调查、其他审计事项。
(四)咨询活动是指提供建议以及相关的服务活动,这种服务的性质与范围
通过与服务对象协商确定,目的是增加价值并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咨询活动包
括但不限于:顾问服务、建议、协调、流程设计与优化、培训等。
(五)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应当
具有的职业品德、应当遵守的职业纪律和应当承担的职业责任的总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权限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
(一)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管理
要求按照《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
(二)公司设立审计部为专职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代表广汇能源独立地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检查职能,负责对
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所属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
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为方便日常审计工作的管理,广汇能源内部审计工作由公司
党委书记分管。
(三)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
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一)审计部内审工作职责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
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二)广汇能源本级各职能部门、所属公司内审职责
负责人或主管领导进行对接具体审计项目的实施,配合内审部门开展各类专项审
计项目,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文件,提供必要的办公保障条件。
括:重大经营决策活动应当让内部审计人员参加或了解;经营管理方面的规划、
政策、规章制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外审报告等文件资料,应当及时发给审计部
或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单位财务预算。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权限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在业务查询、了解权限等相关工作方
面应不受限制,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预结算、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资料提供单位如认为不便提供
的,应书面向审计部主管领导报告。
(二)应当参加公司有关经营与决策性质会议,以便了解公司经营情况。
(三)可以查阅和检查与专项审计项目相关的各类资料、文件、信息系统、
实物等,并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访谈,取得证
明材料,以保证专项审计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可以获得公司各类财务、业务类管理信息系统的查询和流程监控、导
出报表等权限,以便履行监督审计职责。
(五)可以暂时封存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向主管领导予以汇报。
(六)应当对发现的各类风险事项、审计问题、内控缺陷提出改进建议,并
监督跟踪问题整改关闭情况。对于违反财经法纪、存在舞弊迹象的事项应及时转
送公司党委纪委进行查办,对触犯刑律的可提出建议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七)对阻挠、拒绝和破坏等不配合内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终止相关
审计工作,并专项报主管领导,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通报。
(八)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领导和
个人不得干涉或打击报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管理
(一)内部审计人员胜任能力要求
学历:具有审计、会计、造价、经营管理等相关专业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
专业资格证书:具有审计、会计、经济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称;或取得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相关资格证书。
工作经验:具有 2 年以上审计、会计、造价、工程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
(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职责,不
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声誉,要严格遵守诚信正直、客观性、
专业胜任能力、保密等职业道德规范,包括:
断,如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被审计者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本人不主动回避的,被审计单位、审计部负责人和公司负
责人应当要求回避。
的信息。
(三)内部审计人员纪律要求
计报告。
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其他审计人员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
费用,不得在审计项目实施期间参加被审计单位的公款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以及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大事件和其他商业秘密等信息,不得泄露审计事项涉及到的被审计单位的相关秘
密。
第八条 审计对象和范围
(一)内部审计的对象
公司。
(二)内部审计的范围
第九条 审计种类
(一)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
(三)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
行审计。
(四)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五)经营审计:为了评价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效果和效率,而对其经营
程序和经营方法进行的评价活动。
(六)内部控制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测
评和监督检查的活动。
(七)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对公司各类重大技改项目、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
设计(勘察)管理、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
竣工验收、财务管理、后评价等方面开展不定期巡查巡检、预结算和专项审计。
(八)重大事项审计:指对与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有关的重大特定事项进行
的专项审计。
(九)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条 审计计划管理
(一)每年年初,审计部结合本年度公司经营业务变化等编制《年度审计工
作计划》,经向主管(分管)领导汇报同意后执行。审计计划内容发生变化时,
审计部应按重要性和紧急性原则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在季度工作计划中进行
报送反馈。
(二)年度审计计划外的临时审计项目或特殊审计项目,可由需求部门发起
书面委托,经发起部门分管领导、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内部审计分管领导签批
后实施;或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以书面形式请示内部审计分管领导后实施。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实施程序
(一)审计立项
(二)审计准备
(三)实施审计
(四)审计结果沟通
(五)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建议
(六)审计报告回复和整改落实
(七)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档案管理
(一)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及时将审计资料分类整理,审计资料是
归公司所有,由审计部保管后按公司档案管理要求定期归档、管理和使用。
(二)审计档案包括的范围(按审计顺序档案)
(三)审计资料的保密性,在审计部以外的部门或个人需查阅时,可由审计
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总经理或董事长(包括副董事长)审批。但法院、检察院
和其他有权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未按限期整改处罚
内审部门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限期纠正,未按期
整改纠正的,根据广汇能源相关制度,视情节轻重报请公司管理层决定,对其给
予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其他给予处罚情节
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员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如出现不配合、不支持内部审计
工作的情况,或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的轻重参照公司问责追究管理办
法给予相应处罚。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册、报表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碍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行为处罚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的轻重参照公司问责追究管理办法给
予相应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五)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
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
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