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
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公司及纳
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
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及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
送达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等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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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
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
面履行。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公
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的参股公司按上述事项交易标的
的有关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例后,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公司依法披露的
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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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的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
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和网站。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
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集团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下统称“有
关部门”)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
报告程序和披露工作。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积极支持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
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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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相关制
度;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关系管理;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信息披露
的业务培训等。
(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
露的具体事宜。
(三)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除董事长、董事会
秘书外,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公开
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
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
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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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
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投
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
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
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和季度报告应当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要求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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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及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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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
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
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根据
《股票上市规则》《信披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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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四十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公告;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股东会召开日期的公告;
(三)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应披露的交易事项;
(五)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六)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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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信息;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四十三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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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公司财务等部门制订出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时
间表,组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编制定期报
告初稿;
(二)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
(三)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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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五)定期报告披露。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意见,完成定期报告编制,于规定时间将报告全文和摘
要、相应决议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和披露的其他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于规定时间在指定媒体披露及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备案。审计委员会应
当对董事会编制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
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
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
款规定发表意见,不得影响定期报告的正常编制和披露,不得以此逃避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重大信息的收集和内部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知悉重大事项后应尽早通知董事会秘书,同时
以书面形式将具体情况报告给董事长。
公司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情况,收集信息。
(二)临时报告的起草
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临时报告。
(三)临时报告的审批
对于无须经董事会审批的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后披露。
对于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
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核批准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
(四)临时报告披露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以下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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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点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项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
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在实质性法律手续完成的同时,
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媒体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通过指定一家或多家法定信息披露报纸、
法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公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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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新闻媒介或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定期发布公司有
关信息,但不得以答记者问和发布新闻的形式代替履行公司的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根据需要在
公司网站和其他媒体上披露信息,但应保证:
(一)指定媒体披露时间不晚于非指定媒体;
(二)媒体披露的同一信息内容一致。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加强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其他宣传
资料的管理,防止通过上述渠道泄露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
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格式,遵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要求
第六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以下简
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以及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纪律,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
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
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五六十三条 公司在聘请有关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
顾问、券商等)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其因特定的工作关系获得的有关
公司的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开披露前完全保密,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进行
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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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六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
法豁免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六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十七条 若存在需暂缓或免于披露的事项,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提交暂缓披露或免于披露申请,遵守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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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造成公司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有关人员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赔偿责
任。
第七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和报送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
设立专卷存档保管。其他相关资料也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七十三条 以公司名义对外联络事务时(主要指联系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应做好电话联系的文字记录存档保管,以公司名义对上
述单位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
第七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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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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