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外汇
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汇汇率波动风险,加强对外汇衍生品套期
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
正常经营业务需要,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防范和控制外汇汇率或
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品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
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等产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
进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
制度。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
文件外,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需遵循审慎、稳健的风险管理
原则,所有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日常经营业务为基础,且与公司基础
业务在种类、规模、方向、期限等方面相互匹配,以防范和控制外汇汇率和利
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及衍生品交易,不得影响公司的
正常经营业务。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
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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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进行的外汇衍生品
套期保值额度不得超过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对公司外汇
收支的谨慎预测,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的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汇收支的预
测金额,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时
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资金可用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账
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
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本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
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
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业务。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或
说明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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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管理职责,负责公司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思路的研究、具体操作方案的审
定等。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
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值业务的计划方案制订、提请审批、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记录跟踪等工作。
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账务处理等进
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责审核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
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操作方案,并选择具体的外汇衍生
品套期保值业务品种,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若出现异常
情况,由财务部门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管理层。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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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
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
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
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在公司授权
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
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
及时上报公司董事长,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八条 当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
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
制。内部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前述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 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第七章 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均需按要求
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
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当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
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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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
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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