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
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提升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为履行
其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
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
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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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涉及紧急、
重大事项或确需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邮件、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时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会议,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
他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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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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