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指导意见》”) (以
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对《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以
下简称“《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经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指导意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审议本员
见》
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本员工
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
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
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因公司监事陈晓远、韦明立、吴晓彤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需对相关议案均
回避表决,未能产生有效决议。因此,公司监事会决定将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
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