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当公司在经营运作中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
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及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
(三)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及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
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
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
息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
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不得夸大其辞,不
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涉及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
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关键文字和数字不得出现错漏,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
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置备于公司
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
件与报送登记备案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
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
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关系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
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关系电话线路畅通,确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
接听。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交流活动,及
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与公司的互信互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文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并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
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
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
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
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
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
露。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应当
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
件应当同时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
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
露。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格式及编制规则,依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
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的具体事宜。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
指导下负责对外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文件,与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机构保持沟通与联络,组织完成证券
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相关
制度,促使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向证券交
易所办理披露事宜。
(三)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并向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六)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具体工作。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
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
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
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证券投资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
报告义务;董事会秘书须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董事、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部及
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
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董事和董事会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应当了解
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
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五)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一)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督,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
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
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
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六条 证券投资部的职责
(一)负责信息披露文件所涉及信息的收集及披露文稿的编制,统一办理公司
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二)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负责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来电、来函、来访接待工
作,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反馈,并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向股东及投资者披露信息。
(三)除负责法定的信息披露事项之外,还负责协调公司内部信息披露的规范
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审核公司对外宣传资料、填报数据、公文函件及新闻报道等涉
及披露公司重大信息,指导审核公司通过自有媒体包括公司的内刊、网站、微信、
微博等发布的信息。
(四)熟悉信息披露相关规则,拟定、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建立与各
部门、各子(分)公司的定期信息搜集和联络机制,以保证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及
时性,并就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子(分)公司做好解释和督导工作。
(五)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监控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
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汇报董事会秘书。
(六)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
档案,妥善保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记录。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各子(分)公司负责人的职责
(一)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确保本部门
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确保公司
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二)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并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
资部报告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董事(不包括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及时、主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通报相关信息,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
作,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配合公司及时、确地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
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信息披露相关情况进行记录,并将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呈报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交由证券投资部进行管理和保存。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完成信息披露后,由证券投资部对公告文件及相关备查文件进
行归档保存,并根据有关要求,报证券监管部门备案。证券投资部应当对信息披露
相关文件予以妥善保管,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需要借阅己披露信息涉及的文
件、资料,需经由证券投资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按时归还。借阅人因保管不善
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流程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定期报告
编制工作,确定工作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二)证券投资部负责组织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的信息、
材料,并进行整理汇总,财务总监负责组织财务管理中心提供定期报告所需的财务
数据资料,证券投资部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
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审阅;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投资部完成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
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
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九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流程如下: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且不需经过董
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证券投资部提交相关文件;
咨询以明确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董事长的指示,组织证券投资部编制临时报告初稿;董事会秘书对临时公告初稿
内容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相关信息;
完成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发生时,应当及时报告董事长并通知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须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主要
负责人应及时通过证券投资部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
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
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
前述报告正常情况下应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面
谈、电话等口头形式进行报告;报告人应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
面递交或电子邮件形式提交给公司证券投资部,必要时应将原件送达;报告人应提
供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
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子(分)
公司主要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投资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议程序的,
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临时报告经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后,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投
资部完成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应及时通知证券投资部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应在会议召开当日将会议决议及
全套文件报证券投资部。
(二)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按要求向证券投资部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投资部编制临时报告,经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后,
由证券投资部完成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及方式、
流程:
(一)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证券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
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
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
秘密等特殊情形外。
(二)公司收到证券监管部门发出的本条第(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
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
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三)董事会秘书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子(分)公司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
部门报告,并根据信息披露规则确定是否进行披露。由证券投资部起草相关文件,
经董事会秘书审阅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管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中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后,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并接受
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
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
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
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
豁免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 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按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
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
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六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滥用暂缓、
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等行为的,给公司、
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
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规范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
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
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
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
第六十四条 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事先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五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
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公司
证券投资部保存。
第六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
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
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
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
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六十九条 公司举办业绩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
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
说明。
第七十条 公司应谨慎对待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沟通,对以非正
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
提前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新闻发
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微博、微信、其他网上社
区的个人主页等;接受投资者调研、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或与证券分
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制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
息的真实、准确,并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及审计
委员会汇报监督情况。
第九章 保密措施与责任追究
第七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
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责任,不得
通过任何方式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公司应当按照《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并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
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七十六条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第七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透露
或者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七十八条 由于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严重失误或给公
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
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关联人不得擅自披露公
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条公司确立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警告、降级、撤职等相应处罚, 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造成严
重后果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其他涉及信息披露事务的法律责任,按《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