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强化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
责,勤勉尽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战略决策委员由董事长、二
分之一名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
第六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同届董事会董事组成,并由董事会会
议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应根据第四至五条的规定予以补选。
第七条 公司须为战略决策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战略决策委员会履
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战略与企业
管理部/证券事务部和航运经营相关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董事会的要
求,行使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负责评估公司战略规划的制订、执行流程;
(三)为公司发展目标和发展方针提供建议;
(四)为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战略决策委员
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战略决策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缺席时,可委托由一名委
员主持。每次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
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
意见。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或者采取现场与通
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通讯方式包括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书面会议等形
式。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
在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战略决策委员
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议案、决议和纪要
(记录),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保存期为五年。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