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联精密: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1: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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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通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
治理结构的改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宗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公司保障全体投资者享有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
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增强公司价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
的保密。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应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
的误导。
  第六条 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
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以帮助投资者作
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
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
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持
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
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履行以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信息披露:收集、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
相关法规,通过适当方式与所有投资者沟通;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监管部门
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
络会议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沟通;公司通过电
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五)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
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
沟通关系;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
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对投资者等来访对象实行预约登记制,公司证券部接待人员
应告知来访对象填写登记表,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安排来访。对安排来访的投资
者,应事先做好资料准备、接待室安排等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填写《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作为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档案进行保存。
  第十五条 原则上公司尽量避免在窗口期内进行现场接待活动。公司将按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
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投资者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公司网站;
  (六)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邮寄资料;
  (九)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十)电话咨询;
  (十一)“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
  (十二)路演。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
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
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
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
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尽快通过上证 e 互
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
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能部
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
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
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者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
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
  (五)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八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能
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
行动态公告。诉讼判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
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发布致投资者的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
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二十九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
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
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三十条 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能部门
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分析原因、影响程度,
并及时公告;
  (二)预计出现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应当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三)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
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四)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的原因进行中肯的分
析,并提出对策。
  第三十一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对公司造成不
良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公司制度对当事人进行追责或处罚。触犯
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接受
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定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改亦同。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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