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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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者业务需要,
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
者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利率互
换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以下合称为“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
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
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
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算,外汇套
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算金额,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算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以公司或者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
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在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所
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得在审议通过前开展业务,不得超
额度操作。公司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者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或者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决策机构。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适用前款审议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
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外汇套期
保值计划,经审批后实施。
相关协议提交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签署或者由其授权相关人员签署相关文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
情况,并定期向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
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必要时还需向审计委
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包括公司相关人员及合
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内容、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
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
结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出应
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及董事长,由董事长根据审
批权限及时处置。
第十八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
民币的,财务部应立即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审计部负责人、总经理报告,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向董事长汇报处置方
案,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
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者修
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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