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
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
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
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
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
传。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
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
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
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
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
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属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董事会
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
司证券法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
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
所。
第十七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子公司
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并连同
相关资料、有关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登记(详见附件二)及其签署的保密承
诺(详见附件三,公司员工如已按照公司制度签订内部保密协议的,视同签署了
保密承诺),经董事长签署后及时报送证券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负责。
登记内容应当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信息披露
义务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
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给公司和投
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
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及
信息类型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登记事由
暂缓/豁免披露
□暂缓 □豁免
事项类别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
依据
(如涉及商业秘密的,需
说明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
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
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
生的影响等)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其他:______
类型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
□是 □否
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已签
□是 □否
署书面保密承诺
已履行的内部审核程序
董事长审批 签字: 日期:
备注
附件二: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知情人姓 所在单 所在单位与公 职务/ 内幕信息 知悉信息 知悉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人(注
序号 证件号码 登记时间
名/名称 位/部门 司的关系(注 1) 岗位 所处阶段 时间 方式(注 2) 内容(注 3) 4)
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
务等。
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作为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
(证件号码: )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
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任何消息。
三、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其他人操纵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在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