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广东安
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负责提出提名方案;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中
任命。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成员的任期还需符合《公司章
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 1页共 5页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单方面认为必要时行使董事会赋予的任一职
权。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决定委托猎头公司协助寻找合格的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上述中介机构聘用期限及费用由委员会决定,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部门,负责做好提名委员
第 2页共 5页
会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提名所需的有关资料,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协助提名委员会制定并实施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负责协助提名委员会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
(三)负责协助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
人进行审查;
(四)负责协助提名委员会评价董事会下属各专门委员会的结构;
(五)负责协助提名委员会建立董事和高管人员储备计划并随时补充更新。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
期限,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及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应搜集、了解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第 3页共 5页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召集人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
天通知全体委员,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 4页共 5页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
执行。
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 5页共 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