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智能: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1: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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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与资本运作决策效率和
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公
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固有成员。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在委员内任命,负责召集和主
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其他委员代行
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成员的任期还需符合《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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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根据需要及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
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战略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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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
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会议议程;委
员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
明和记载的事项。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送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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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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