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智能: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1: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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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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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
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
络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
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
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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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
明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
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
度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
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
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
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
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股东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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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督促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者并
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
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
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九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凡需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后报请
董事长审核,以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出席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后举行的年度报告说明会。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
供材料等。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
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
资料和信息。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
会秘书的意见。董事会秘书有责任促使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任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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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
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制度第
四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任职条
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
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第十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
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
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
述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在董事
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
披露,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在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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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
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
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
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
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任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
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
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或者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
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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