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相关规定以及《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按照《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并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真实、准确和完
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该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
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公司证券价格。
第三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
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
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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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部
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
意见。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
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
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涉及上市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及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内幕信息的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
可能对公司、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重大事件: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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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消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
(一)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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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
信息的人员;
(五)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及本制度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
向上交所报送。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所列应当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监高(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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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
认。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
划决策人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
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
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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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登记备案材料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科创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
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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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单位)应
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
项和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表》,要求其提供有关内幕信息基本情况的书面资料,并及时对内
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上述文件填写好后报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备案,
未及时填报的,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
全的,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
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并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
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所涉内幕信息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司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外部刊物或者网站上以任
何形式进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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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
买卖公司证券、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
交易价格或制造虚假市场等各类内幕交易。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公司聘请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
评估机构、印刷商、公关顾问等中介机构,应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
排,确保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向特定外部信息
使用人报送内幕信息的,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提醒外部信息使用人限定使用范围、
保守相关秘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可以责令责任人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
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
合同等处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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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
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
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
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
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相应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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