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特: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1: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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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修订)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
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平等、自愿的原则;
  (三) 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
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
益或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交易、关联人定义和内容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股票上市规则》第 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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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
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公司与相关方
的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按照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
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关联方),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
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
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
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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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公司的关联人。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构成关联关
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或
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任职;
   (四)为与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自然人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与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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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五条
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
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
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八条 公司应当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
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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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
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九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
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
明确、具体、可执行。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
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
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
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
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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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
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
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任何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关
联交易,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关联担保事项
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
该交易或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
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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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
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
原则,分别适用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
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
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
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
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
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
应当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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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
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
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
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二十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
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
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于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
   (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事所代
表的表决权数后,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
   (五)关联董事确实无法回避的,应征得有权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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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
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
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于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
议为终局决定;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
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
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公司股东会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在股东投票前,
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
减资时,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
票上市规则》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或者参股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涉
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
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
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
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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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交易,可免予按照关联交
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
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
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
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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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关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问
询、查阅等。
   第二十六条 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
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
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
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
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实施。修改时由董事会拟定,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和监督实施。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
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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