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飞集团: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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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17          证券简称:双飞集团              公告编号:2025-045
               双飞无油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浦志林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本公司股份11,871,36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5.4381%)的股东浦志林先生
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次拟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职务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218,298,240股。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分;
的发行价;
减持;
序号           股东名称         减持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注1: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数量相应调整。
     三、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公司董事浦志林先生作出的相关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原承诺期限”),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
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
价格之情形,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12个月的基
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5)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
息后的价格。
     (6)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公司法》对
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7)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
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本人既不属于发行人的财务投资者,也不属于发行人的战略投资者,本人力
主通过长期持有发行人之股份以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因此,本人具有长期持
有发行人之股份的意向。
  (2)在本人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
息后的价格。
  (4)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应符合届
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其他相关规定,依据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发行
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
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5)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
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
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6)本人自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不再具有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
上股东)身份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股份的,仍遵守本承诺
函第四条及第五条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承诺。
  (7)本人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并赔
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减持主体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上述减持
主体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不确定性。
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双飞无油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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