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
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 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 对本公司及下属
公司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
督、评价和建议, 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 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
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引的规定, 结合公司所处行业
和生产经营特点,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 增强公
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重要的内部控制
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
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审部的设立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且至少应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召集人为该名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
员不得为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 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 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独立行使内
部审计监督权, 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公司内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内审部设内审部经理一名, 由审计委员会提名, 董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
部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 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审议内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 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 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
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
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 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内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
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应如实
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 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 确定相
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 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
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 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 并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
内容。
第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 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
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
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
业务环节, 包括但不限于: 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
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 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
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内审部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并在审
计项目完成后, 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条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 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
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
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一) 依法审计;
(二) 保持独立性;
(三) 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四) 客观公正;
(五) 保守秘密。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对公司审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 监督公司及下属企业贯彻执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财经法律、法规、
制度和财经纪律;
(二) 监督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计划和预算的
落实及执行情况;
(三)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应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
督(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
情况), 重点监督检查公司内部所属部门是否遵守以下原则:
的原则;
包办到底, 必须有两个部门以上的人员处理;
率, 保证财物安全;
须办理签证手续并已核对;
备查, 实行监督交接制度;
(四) 对公司资金、财产、权益的安全完整进行审计监督;
(五)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
综合审计;
(六) 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专项审计, 对购买和出
售资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七) 对公司基建、技术改造、重大维修工程项目预算的执行、工程成本
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专项审计;
(八) 对公司有关重大经营方针、资金调配方案、经济合同等重要文件的
合法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九) 对公司重大融资项目进行审计;
(十)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十一) 对公司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计;
(十二) 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 侵占公司资产, 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利
益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十三) 负责对各分(子)公司经营绩效进行审计, 主要检查、评价责任书中
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经营项目的效率和效果;
(十四) 对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的任期评价和离任进行审计。任期评
价, 主要是对各部门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工作成果进行鉴定, 明确经
济责任, 客观公正的评价其业绩的活动; 离任审计, 主要是对分(子)
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为公
司提供相关人员晋升、任免、调离、降职的考核依据。
(十五) 建立反舞弊机制, 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
弊行为, 对公司各部门人员在开展工作中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负责
查处徇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十六) 对公司各部门绩效考核中涉及的业绩进行认定、评判, 评价经营管
理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十七) 建立健全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 积极推动
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的有效展开;
(十八) 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 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
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
议。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 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内审部经理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 并将其纳入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
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
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
事项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 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 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 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 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
制制度, 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
金, 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 是否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情形, 保荐机
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
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 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
事项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 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
事项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 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否事先认可, 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 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明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 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评估, 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 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
报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 是否发生变更;
(三)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五条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 应当重
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 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 公司是否指派
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审计职权
第三十六条 内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行使下列监督检查权:
(一) 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以
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 有权参加公司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 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账目、资产、查阅有关以前文件资料等,
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 不得拒绝、隐匿;
(四) 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检查核实, 索取证明材料, 并对有关
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 有关单位、部门
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 不得设置障碍;
(五)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财经法规行为, 提请公司做
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 对拒绝、阻挠和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 可以采取封存有关账
册、资产等临时措施, 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意见。
对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的单位和个人, 对严重失职造成重
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 可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建议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对触犯刑律的, 可建议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内审部依据审计报告签发的审计决定, 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 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 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 并出具核查
意见。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
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 出具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 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指出公司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所
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 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
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对忠于职守, 秉公办事, 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 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
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都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内审部提出奖励建议, 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以及拒不
执行审计决定, 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 都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
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则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 建议公司根据情节严重给予被审计单位负责
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警告、降职、降薪、开除等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造成
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 给予批评、警告、降职、
撤职及开除等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