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与豁免行为,确
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
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适用情形与条件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
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
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
实充分的证据。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
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
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 1),并由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信
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的其他相关资料一起向证券事务部提交书面申请。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后,提交公
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
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
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复核。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
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会同《审批表》及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
的相关资料交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
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
证券事务部通报事项进展,证券事务部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四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
划和进展情况。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
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
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
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
人视情况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1:
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公司
申请日期
暂缓/豁免披露事
暂缓 豁免
项类别
暂缓/豁免披露的
事项
暂缓/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时间
是否已填报内幕 是 否
信息知情人名单
内幕信息知情人
是否已签署书面 是 否
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单位负
责人意见
归口管理部门负
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附件2: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知 情 身份证号 与 上 单位/
序 知 悉 知 悉 知 悉 知 悉 知 悉 登 登
人 姓 码/ 统一 市 公 部 门
信 息 信 息 信 息 信 息 信 息 记 记
号 名/ 名 社会信 用 司 的 职位
时间 地点 阶段 方式 内容 时 人
称 代码 关系
间
注 1: 知情人是单位的, 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
方等; 知情人是自然人的, 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2: 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 知悉信息内容, 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 填报信息所处阶段, 包括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等;
注 5: 如为公司登记, 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 如为公司汇总, 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
姓名。
附件 3: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作为无锡祥生医
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 本
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之前, 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 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 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 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并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