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有
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
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
制性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
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
作承诺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
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
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 通过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权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 应当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
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 违反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的,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董事会应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 25%, 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出, 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 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
可转让 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
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
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 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
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 应当及
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持
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至公告前 1 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 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 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未满 6 个月的;
(六)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 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
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 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八)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
(九)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 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
(三) 不存在《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 并予公告;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 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
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
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
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未执行上述规定违反买卖公司股票, 将
其违规买卖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同时视其情节的严重性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此外, 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公司将保留追究相关
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 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