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为世纪: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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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
      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康为世纪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 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经营业绩相匹配原则;
      (二) 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承担的管理责任、权限
         相对应;
      (三) 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的目标相符;
      (四) 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五)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执行情况挂钩原则,薪酬发放应考虑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执行情况。
      (六) 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
      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   非独立董事
            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公司
            内部董事同时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
            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办法执行。外部董事在公司领取外部董
            事津贴,公司外部董事津贴按月发放,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任职津贴数额可由董事会建议调整,报股东会通过。
      (二)   独立董事
            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除此以外
            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
            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
            定职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
      奖金组成,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奖
      金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为基础,与公司经营绩效相挂钩,根据各年度经营考
      核指标及专项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状况确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
      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
      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   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   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
       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但是,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
       不予发放,并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
       (一)   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
             门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
       (三)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   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
             考依据;
       (二)   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
             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   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本人绩效达成情况;
       (四)   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   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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