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微: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0: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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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维护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
权益,强化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使公司经济持续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企业财务状况、资产质量、
经营绩效、重大项目、内部控制和廉洁自律等有关经营管理活动
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检查、监督、建议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牢固树立发展理念,坚持有利于国
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活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
本功能的方针;创新审计理念,完善审计体制机制,改进审计方
式方法,聚焦企业发展战略,紧扣发展质量与效益,坚持问题与
风险导向,防止舞弊发生,促进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效运行、资
源有效利用和资产安全完整,在查错纠弊、决策支持和价值增值
等方面发挥作用,促进企业实现目标。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
司及其控股、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
                        )。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
计部”),审计部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等配备相应的专职审计
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的领导
之下,也不得与财务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
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
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
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
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
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
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
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
改进措施。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
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
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评估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
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
形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
  (一) 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章 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
和可靠性,并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
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
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至少十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
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审计工作
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可以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玩忽职守,泄漏机密,以权谋私的内部审计人员,可以给予相
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实施必要的内部审计
程序后仍未能发现重大风险事项的,可免予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规则修改时,亦由董事会制订并批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
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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