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微: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0: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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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
作,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上
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交易所申请,
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
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
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
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
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
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
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
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
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
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
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
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
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
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
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
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
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
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
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
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
或人员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附件 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
函》(附件 2)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
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登记事项应
当包括:
  (一)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
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 内部审核程序;
  (五)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还应当登记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等事项。
     (六) 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十三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包括价格和成交量)
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须
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
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证券交易
所。
         第四章   暂缓、豁免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
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不按
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
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
将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处罚制度的规定,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批评、警告、
罚款、留用察看、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
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事
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现重大错误或遗漏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本制
度的修订应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1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
 申请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申请部门                申请人
暂缓或豁免披露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的类型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
                     内幕知情人
信息知情人登记 ?是       ?
                     是否签署书   ?是   ?否
   表         否
                     面保密承诺
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附件 2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成
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或豁
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
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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