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航空: 春秋航空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0: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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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债券(含
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债券发行
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
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必须按照本制度履行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
责任追究等内容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债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
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前与受托管理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
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受托管理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
的,公司应当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
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
告承销机构或受托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将募集资金转借给他人;
  (二)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三)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以及募集说明书规定或约定的
其他行为。
  第十条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公司经董事会或
者内设有权机构批准,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交易所债券逆回购
等。
  第十一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
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三)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通知受托管理人。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二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
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非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改变资金用途,应当履行募集说明书
约定的程序。
  第十三条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如涉及)。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
事宜。
  第十五条   对于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将根据国家有关部
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
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的内容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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