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21 证券简称:春秋航空 公告编号:2025-047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春秋航空”)于 2025 年 8 月
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 春秋航空 2020-2025 年各年员工持股计划审议情况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
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
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等相关议案。
月 27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等议案。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及
于 2022 年 8 月 8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补充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又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修
订 2018-2021 年各年<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中关于“敏感
期”规定的议案》,此次修订为前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宜,无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月 9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等议案。
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等议案。
月 10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等议案。
二、 春秋航空 2020-2025 年各年《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以及《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内容修订情况
(一)对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内容的修订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要求,公司拟对
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原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
特别提示 工自筹资金、公司借款及法律、 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
四(一)
工的自筹资金、公司借款及法 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
资金来源
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若持有人考核年度工作绩效评级 若持有人考核年度工作绩效评级
结果达到合格,则持有人根据本 结果达到合格,则持有人根据本
持股计划解锁安排享受其所持对 持股计划解锁安排享受其所持对
五(二) 应标的股票收益;若持有人考核 应标的股票收益;若持有人考核
员工持股 年度工作绩效评级结果不合格, 年度工作绩效评级结果不合格,
计划的锁 则持有人根据本持股计划解锁安 则持有人根据本持股计划解锁安
定期限 排享有其该考核年度对应标的股 排享有其该考核年度对应标的股
票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 票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
(扣除相关费用后)
,并应承担 (扣除相关费用后),并应承担
当期应归还公司借款利息。 当期应归还借款利息(如有)。
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 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
股计划的资格,其已分配的本员 股计划的资格,其已分配的本员
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处理,其持 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处理,其持
有的尚未分配的权益按照其出资 有的尚未分配的权益按照其出资
金额作价强制转让给员工持股计 金额作价强制转让给员工持股计
十(四) 划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 划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
持有人权 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款 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款
益的处置 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返还个 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返还个
人);若出现管理委员会无法指 人);若出现管理委员会无法指
定受让人的情形,则由管理委员 定受让人的情形,则由管理委员
会收回,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会收回,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内择机出售,以出资金额与售出 内择机出售,以出资金额与售出
金额孰低值(扣除相关费用后) 金额孰低值(扣除相关费用后)
返还个人。 返还个人。
原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 ……
持有人还应承担公司借款利息。 持有人还应承担借款利息(如
有)。
原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
(一)资 工的自筹资金、公司借款及法 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
金来源 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若持有人考核年度工作绩效评级 若持有人考核年度工作绩效评级
结果达到合格,则持有人根据本 结果达到合格,则持有人根据本
持股计划解锁安排享受其所持对 持股计划解锁安排享受其所持对
应标的股票收益;若持有人考核 应标的股票收益;若持有人考核
第六条
年度工作绩效评级结果不合格, 年度工作绩效评级结果不合格,
(二)锁
则持有人根据本持股计划解锁安 则持有人根据本持股计划解锁安
定期限
排享有其该考核年度对应标的股 排享有其该考核年度对应标的股
票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 票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
(扣除相关费用后)
,并应承担 (扣除相关费用后),并应承担
当期应归还公司借款利息。 当期应归还借款利息(如有)。
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 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
股计划的资格,其已分配的本员 股计划的资格,其已分配的本员
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处理,其持 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处理,其持
有的尚未分配的权益按照其出资 有的尚未分配的权益按照其出资
第十六条 金额作价强制转让给员工持股计 金额作价强制转让给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 划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
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款 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款
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返还个 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返还个
人);若出现管理委员会无法指 人);若出现管理委员会无法指
定受让人的情形,则由管理委员 定受让人的情形,则由管理委员
会收回,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会收回,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原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内择机出售,以出资金额与售出 内择机出售,以出资金额与售出
金额孰低值(扣除相关费用后) 金额孰低值(扣除相关费用后)
返还个人。 返还个人。
…… ……
持有人还应承担控股股东及其一 持有人还应承担借款利息(如
致行动人的借款利息。 有)。
原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
工自筹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一致
特别提示 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
行动人提供的借款及法律、行政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
四(一) 工的自筹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一
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
资金来源 致行动人提供的借款及法律、行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若持有人考核年度工作绩效评级
若持有人考核年度工作绩效评级
结果达到合格,则持有人根据本
结果达到合格,则持有人根据本
持股计划解锁安排享受其所持对
持股计划解锁安排享受其所持对
应标的股票收益;若持有人考核
五(二) 应标的股票收益;若持有人考核
年度工作绩效评级结果不合格,
员工持股 年度工作绩效评级结果不合格,
则持有人根据本持股计划解锁安
计划的锁 则持有人根据本持股计划解锁安
排享有其该考核年度对应标的股
定期限 排享有其该考核年度对应标的股
票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
票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
(扣除相关费用后)
,并应承担
(扣除相关费用后),并应承担
当期应归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
当期应归还借款利息(如有)。
动人借款利息。
十(四) 3、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 3、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
持有人权 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 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
原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益的处置 股计划的资格,其已分配的本员 股计划的资格,其已分配的本员
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处理,其持 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处理,其持
有的尚未分配的权益按照其出资 有的尚未分配的权益按照其出资
金额作价强制转让给员工持股计 金额作价强制转让给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 划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
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款 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款
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返还个 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返还个
人);若出现管理委员会无法指 人);若出现管理委员会无法指
定受让人的情形,则由管理委员 定受让人的情形,则由管理委员
会收回,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会收回,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内择机出售,以出资金额与售出 内择机出售,以出资金额与售出
金额孰低值(扣除相关费用后) 金额孰低值(扣除相关费用后)
返还个人。 返还个人。
…… ……
持有人还应承担控股股东及其一 持有人还应承担借款利息(如
致行动人的借款利息。 有)。
原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
第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
工的自筹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一
(一)资 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
致行动人提供的借款及法律、行
金来源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若持有人考核年度工作绩效评级 若持有人考核年度工作绩效评级
结果达到合格,则持有人根据本 结果达到合格,则持有人根据本
第六条 持股计划解锁安排享受其所持对 持股计划解锁安排享受其所持对
(二)锁 应标的股票收益;若持有人考核 应标的股票收益;若持有人考核
定期限 年度工作绩效评级结果不合格, 年度工作绩效评级结果不合格,
则持有人根据本持股计划解锁安 则持有人根据本持股计划解锁安
排享有其该考核年度对应标的股 排享有其该考核年度对应标的股
票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 票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
原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扣除相关费用后)
,并应承担 (扣除相关费用后),并应承担
当期应归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 当期应归还借款利息(如有)。
动人借款部分利息。
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 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
股计划的资格,其已分配的本员 股计划的资格,其已分配的本员
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处理,其持 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处理,其持
有的尚未分配的权益按照其出资 有的尚未分配的权益按照其出资
金额作价强制转让给员工持股计 金额作价强制转让给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 划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
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款 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款
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返还个 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返还个
第十六条 人);若出现管理委员会无法指 人);若出现管理委员会无法指
定受让人的情形,则由管理委员 定受让人的情形,则由管理委员
会收回,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会收回,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内择机出售,以出资金额与售出 内择机出售,以出资金额与售出
金额孰低值(扣除相关费用后) 金额孰低值(扣除相关费用后)
返还个人。 返还个人。
…… ……
持有人还应承担控股股东及其一 持有人还应承担借款利息(如
致行动人的借款利息。 有)。
(二)对员工持股计划“敏感期”内容的修订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 年 3 月 2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公司拟对 2020-2025 年各年《员工
持股计划》及其摘要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中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主体不
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敏感期”规定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上述敏感期是指: 上述敏感期是指: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
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前十五日内;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
告前一日;
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法披露之日止;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法披露之日;
定的其他期间。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期间。
除上述修订外,2020-2025 年各年《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以及《员工持股
计划管理办法》的其他内容不变。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员工持股计划及管理办法。
三、 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 2020-2025 年各年<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
案》。
董事长王煜、董事王志杰、陈可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故回避表决;董事王
正华与王煜为父子关系,董事王炜与王煜为兄弟关系,故回避表决;董事张秀智同
时也是控股股东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基于谨慎性原则,
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
根据 2020-2025 年各年员工持股计划中关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事项的规定,本
次修订为股东会授权事宜,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 本次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修订 2020-2025 年各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事项,不会对员工持股计划
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产生影响,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春秋航空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宜按照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未来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