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腾股份: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0: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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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本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关系的良性发展,规范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和对象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规范运作。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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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与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其他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以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董事会秘
书处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处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的主要
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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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
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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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
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公司各部门、下
属的分、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开展投资者
关系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投资者承担诚信职责
和义务,应当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利益,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重大投资者关系
促进活动时,可组织专题培训。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本公司战略研讨会、经营例会、资金营运
分析会、预算编制会等重要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问询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
关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
工作。
      第十八条 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证券
事务部)履行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
本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规范本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制定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计划和目标。根据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现状,结
合本公司经营发展计划,确定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目标,并制定有关投资者关系活
动计划,包括投资者关系分析和研究、信息披露与沟通、会议筹备、公司推介、
媒体合作等活动计划的制定;
  (三)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工作。分析研究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法规;
对投资者行为进行统计分析,掌握投资者动向;深入研究宏观经济及金融业发展
动向、货币及金融监管政策变化以及资本市场发展变化;参与制定公司发展战略;
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四)会议筹备。协助筹备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并准备会议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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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信息披露。协助公司做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
设计、印刷、报送、披露工作,以及其他临时性公告的披露;
  (六)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根据本公司经营情况
及投资者关系活动计划,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活动并邀请新闻
媒体、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参加相关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将投资者对本
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反馈到本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决策部门;
  (七)接待投资者。接待投资者来访,并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
投资者保持经常性沟通,提高投资者对本公司的关注度;
  (八)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等良好的公共关系;
  (九)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维护本公司网站中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参与更
新网上本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十)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参与安排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十一)横向交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的合作、交流;
  (十二)董事会秘书安排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股东会、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邮寄资料、电话咨询、传真、电子邮箱、投资
者教育基地、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
设施平台、投资者说明会、媒体采访和报道、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广告或
其他宣传资料、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现场参观、路演、问卷调查等。
    第二十一条 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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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
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
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电子邮箱等。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
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咨询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和运维,可在公司网站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
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
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
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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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对外发布信息、面对投资者的窗口,投
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业务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了解公司的战略,熟悉公司经营业务、公
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及内容;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
力;
  (五)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规范地撰写定期
报告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了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
库, 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
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
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
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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