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股份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
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持股变动规则及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
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
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
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
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
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
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
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五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
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
条件,但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变
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报,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6 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股票出现大幅下
跌时通过增持股票等方式稳定股价。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即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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