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腾股份: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0: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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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或辞
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
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
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
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
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
生效。
  除《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另有规定
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自动离职。
  第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
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
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八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
报告并停止履职,由公司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离职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
作日内向公司及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并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
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相应信息。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
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
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离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对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离职后仍然
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
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
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
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部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
续核查或离任审计,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四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
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十七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
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有权对其继续追责,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
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如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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