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持
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
(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
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总体薪酬水
平兼顾内外部公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
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薪酬
和考核管理的机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受董事会监督。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与方案,
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评定,并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评价。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高
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进行公司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董事津贴。
司承担。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决定,因
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基本年薪:基本年薪为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相应职位履行工作职责所
得的基本薪酬;
(二)年度绩效奖金: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奖金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目
标完成情况及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挂钩;
(三)其他福利: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公司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的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司规定的其他福利等。
第九条 本薪酬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
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
金或奖励等。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
部的薪酬管理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之日起
的次月按季度发放。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收入,由公司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可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
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及职级等具体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
效,修改时亦同。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