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芯股份: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0: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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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主
营业务范围外有偿或者无偿地以货币资金、委托贷款、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
式向外部主体(包括参股公司)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二)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或预付款失去实际业务支
  撑;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公司及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
  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确有必要的,应
当按照《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
资助。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
定。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
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
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
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
程序。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按照《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职责与分工
  第十二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证券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
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
查工作。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
序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后,公司财务部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手续。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
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
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证券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
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六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以及在此之后制定的公
司制度、规定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新的
公司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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