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力医疗: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0: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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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
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即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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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聘人员的
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合适的新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列入候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新聘人选的建
议和相关材料;在聘请新的董事前一至两个月,通过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新聘人
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
说明。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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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过半数提名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
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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