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力医疗: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0: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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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责分工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承担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的最终责任,保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详见:附件四)。
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
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
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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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职责;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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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六条 公司在发生下列事项时,须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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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而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关系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关系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控制内幕知情人
 的范围,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详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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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直属公司若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向外部单位(包括但
不限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提供未公开信息的,须将该外部单位作为内幕信息知
情人,由公司对口业务部门(或公司)负责按本规定,要求该外部单位保密并通过
发送《致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函》(详见:附件三)要求其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向公司证券部登记备案,必要时可与外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事项时,所涉主体应当及时填写、报送本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三)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公司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
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
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
所涉主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汇总。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
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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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
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
项时,除按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详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
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
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须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重大事项公开披露
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资料报送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机构备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
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
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
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重组报
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
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
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出
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
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
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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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转送。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任何人员不得将公司定
期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更不得通过公开媒介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纸质文
件和电子文件:包括 U 盘、录音(像)带、光盘、移动硬盘、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
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计算机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
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
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
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由于意外原因导致内幕信息泄漏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
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及直属公司任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将视情节轻重,根据《员工手册》中“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给予相应的处罚。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通知,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检查。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
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进行核实并依据本
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
证监会湖北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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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若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是指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
 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证券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三:致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函
   附件四: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之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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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登记表编号:                                     公司代码:603716              证券简称:塞力医疗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债券代码:113601              债券简称:塞力转债
类型(单位/   姓名/    知 情 人身   所在单   职务/   证 件   证件号码/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所    登记人   登 记   备注
自然人)     名称     份(注 2) 位/部门    岗位    类型    企业代码    息时间(注 3) 息内容   息地点     息方式(注 4) 处阶段(注 5) (注 6) 时间
         填报人:                        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填报时间:
  注 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职务、属于本制度第八条(一)至(九)的自然
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
  注 3、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注 4、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或根据何种渠道获得。
  注 5、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依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的登记工作,保证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转送,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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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代码:603716              证券简称:塞力医疗
债券代码:113601              债券简称:塞力转债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重大事项名称        重大事项所处阶段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包括部门、职务)   商议和决议内容   相关人员签名
  注 1:重大事项应一事一报,即每份登记的重大事项信息及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重大事项,不同重大事项涉及的知情人应分别登记。
  注 2:填报重大事项所处阶段,包括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论证、商议筹划、接洽谈判、论证咨询、形成相关意向、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报批、决议、披露等环节。
  注 3:填报发生时间,应填写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
  注 4:“参与机构和人员”应包括参与该重大事项的本公司内部、外部机构及其人员,以及其部门、职务信息。
  注 5:“筹划决策方式”一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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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三
                  致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函
尊敬的           :
  我公司现依据相关规定向贵单位报送               (填写信息名称)。
由于该信息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恳请贵单位配合我司做好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并提请贵单
位在使用该内幕信息时注意:
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司披露该信息。
此致。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回 执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已收悉贵公司《致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函》,并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此致。
                               签收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四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之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七
条的要求以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本人作为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保证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董事长签署:                            董事会秘书签署:
  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__________(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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