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明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
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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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
情况等。
第十一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及子公司
应在事件发生日前三天向公司证券部提交相关事项资料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签署的保密承诺,由公司证券部审核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并将审
核结果上报董事会秘书。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时,由董事会办公室发起审批流程,经公司董
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请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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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董事长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
证监会湖北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
前述条款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公司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并且可以向其提
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