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力传感: 柯力传感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0: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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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
提高本公司的决策力、执行力和风险防范控制力,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
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
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领导。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信
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在获悉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根据本制度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
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
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 (包括公司
内各部门、下属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
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
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
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
以下事项以及这些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会议事项
  (二)重大交易事项
  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
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赠与或
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移转、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标
准。
  发生财务资助、对外担保、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
(含认购私募基金份额等)、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
告。
     (三) 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
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关联人的认定标准依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4)代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新产生的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报告。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连续十二个月累积计算或单项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五)重大变更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
应的审核意见;
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客户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项;
  (1) 净利润为负值;
  (2)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 实现扭亏为盈。
  (六)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
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
  公司披露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出现重大进展,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
行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报告义务人应
在重大进展发生的第一时间报告并配合董秘办进行信息披露。
  (七)社会责任事项
  (八)重大风险事项
额坏账准备;
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
  (1)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
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
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3)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
  (4)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九)其他重大事项
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且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中所列举的其他对社会公
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时点。
  (一)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信息
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24小时内,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二)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出现下列情形时,
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况;
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
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排;
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
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
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三)各控股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负责对本公司近期正在发生或
将要发生的重大信息进行调查了解,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防止信息沟通不
畅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等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 报告重大信息可在第一时间通过面谈或电话方式报告,并立即将与重
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
递形式送达。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在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时,应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
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三条 报告重大信息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重大信息资料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向董事会秘书
报送;
  (二)各子公司重大信息资料需经各子公司负责人审核后向董事会秘书报送;
  (三)其他报告义务人报送重大信息资料,需经报告义务人或授权人审核后向
董事会秘书报送。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向董
事会报告。
  (一)对需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并披露的重大信息,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在公司召开相关会议
审议通过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履
行披露程序;
  (二)对无需对外披露的重大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存档。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
员在相关信息未公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
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
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
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
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
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因瞒报、漏报、误报或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信息
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信息报告义务人的
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警告、记过、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经济处罚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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