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
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
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
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
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表(见附件)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
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
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
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
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
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附件一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需根据本制度及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指定专人
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
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
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
理结果报送宁波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
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
事项。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
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在公
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
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
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
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
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
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
外借。
第二十二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
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
, 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
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
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
并处罚。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和修订。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序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名称(个人 企业代码(自然 所在单位、部门 与公司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联系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填写姓名) 人身份证号) 及职务 关系 时间 地点 方式
注 2 注 3 注 4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 人档案应分别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