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商
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舆情信息分为两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
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
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设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董事
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
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
处理工作,并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置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
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沟通和信息报送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舆情信息的采集和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
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
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
微信、微博、博客、E互动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舆情信息采集部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应对及处理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日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迅速采取行
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
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
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
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具有勇敢面对、主
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舆情管理工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
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在知悉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至董事会办
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分析研判,并根据需要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时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舆情工作组决策
后,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并采取处理措施,必要时可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舆情工作组应对监测到的舆情进行分类,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
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
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组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
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媒体取得联系,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
者热线和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
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
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舆情影响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
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
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执行舆情应
对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分,并且可
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
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
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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