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力传感: 柯力传感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0: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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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理财活动,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
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公
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
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
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私募基金
管理人等金融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
保值增值”的原则,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的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
金和闲置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
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还需参照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三章 审批及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及时
进行信息披露;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一)和(二)的规定。委托理财额
度的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
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批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可授权董事长或管理层在一定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内
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合
同文件。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之决策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决策权限批准公司委托理财总体额度。
  (二)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总体额度内,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投资
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
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
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第四章 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
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
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
合格的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定期回顾;
  (三)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对手方银行的重大动向,出现
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乃至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
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负责至少每月与对手方银行的相关人
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有的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四)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
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理财业务约定到期日,负责向相关受托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
  (六)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密切关注过去12个月委托理财累
计成交金额,确保公司委托理财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定期汇报制度,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每月结束后及
时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理财产品实施周期结束
后,财务部门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次委托理财实施及收益
情况;每半年度结束后,通过办公会向公司总裁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
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一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
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
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二)公司不得将理财产品授予个人或其他公司进行投资。
  第十二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
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风险时,财务部门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
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并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降低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以及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
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实施期间,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开展的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
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保密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
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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