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力传感: 柯力传感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0: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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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
票 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第二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投票表决外,同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条 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
系 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行使投票表决权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可以
按照本 细则规定,通过公司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 方式中的一种。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与上交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
司”) 签订服务协议,委托信息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明确服务内容
及相应的权 利义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六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
准备工作,根据上交所公告格式的要求,使用上交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会相关公
告,并按规定披露。 公告应载明下列网络投票相关信息:
  (一) 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 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 参会股东类型;
  (四) 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五) 拟审议的议案;
 (六) 网络投票流程;
  (七) 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根据上交所规定及时编制相应的公
告,并 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二) 增加临时提案;
     (三) 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 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申请表信息。
     第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
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公司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全部 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股东会股权
登记日和网络 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
台,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条 根据《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
权需要事 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互联网投票平台征集
实际
持有人对股东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征集时间为股东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
征集日)的9:15-15:00,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一) 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 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金公司”
);
     (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 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五)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第三章   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利用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股东
会应当 在上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户登
录其指定 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上交所交易时间段。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上交所互联网投
票平台, 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确认多个股东账户
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一) 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二) 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 有效证件号码。
  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为准。
  第十五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 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但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股票名
义持有人,根据上交所 的有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
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 外。
  第十六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
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及公司章程对特别表决权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
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 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
别和品种的股票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
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和品种的股票的表决意见,
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
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
给一名 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
投票。股东所投 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
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 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
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 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
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十八条 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证券公司、证金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
上交所网络 投 票 系 统 行 使 表 决 权 的 , 需 通 过 信 息 公 司 融 资 融 券 和 转 融 通 投 票
平 台 行使表决权。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 15:00。
   第十九条 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
交所网络 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其具体投票操作事项,应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执行;本细则第十 条规定的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
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其具体 投票操作事项,根据《网络投票实施细则》《香港中央结
算有限公司参与沪通股上市公司网 络投票实施指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交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章     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二十一条 股东仅对股东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会,
其所 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
合本细则要 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的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上交所网
络投票 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细。公
司委托信息公司 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的,应及时向信息公司
发送现场投票数据。信息 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数据、现场
投票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及其相关明细。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相关议案的全部投票
记录,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会相关公告披露的计票规则统计股东会
表决结果:
   (一)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二) 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三) 优先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公司需要对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中小投资者等
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披露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提供相应的分类统计服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
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和信息公司提出。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结束后,召集人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编制股东会决议公告,
并及时披露。
  如出现否决议案、非常规、突发情况或者对投资者充分关注的重大事项无法形
成决议等情形的,公司应当于召开当日提交公告。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二天,股东可通过信息公司网站 并按
该网站规定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有效投票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上交所网站的网址为:www.sse.com.cn 。上交所指定的信息公司网
站、投票 意见代征集系统及证券公司投票系统的网址均为:www.sseinfo.com。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第四号——股东会网络投票》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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