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监管工作,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
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审计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有效地控制成
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增
加公司价值,促进公司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公司的内部审计
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活动的执行部门,向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具体执行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组织实
施内部审计活动。
第七条 审计部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具备与
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组
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沟通表达能力。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由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审计部负责人不得无故撤换。
第九条 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人员、设备和经费等审计资源,由
公司充分保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增强专
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具有独立性,不受公司其他部
门或者个人的干涉。任何部门和个人必须配合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依法审计、坚持原
则、重视证据、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内容和职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内控审计、管理审计、
专项审计等。财务审计,主要对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相关内容的真
实性进行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预算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
效益审计等。内控审计主要是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
行的审计,包括制度的建立健全性审计、物资采购、销售经营等公司内部经营管
理环节中内部控制流程的审查。管理审计主要指以公司的各管理部门为基本对象,
通过对公司各管理部门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及其履行状况,以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
益而进行的审计,包括价格审计、合同审计、人力资源管理审计、风险管理审计
等。专项审计,主要指对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应收账款等公司资产、负债、
利润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计期间,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审计区间
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提供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八)重要会议记录;
(九)其他相关资料。内部审计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就审计区
间向前追溯和向后推迟,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被审计单位全部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
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审计
机构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
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告股份公司有关管理人员;
(五)建议公司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追究责任;
(六)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的建议;
(七)责令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法违
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财产。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有权参加被审计部门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
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被审计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
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以确保内部审计
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有权参与制订、修订公司有关内部控制的规章制度,对
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
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
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
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
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
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
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
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
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
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
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
施。
第六章 奖惩及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四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审计部向公
司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由公
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
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七)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被审单位应对审计问题积极组织整改,提出整改方案,落实
整改时间、责任人,及时完成整改落实。
审计部负责督促、跟踪、评价、考核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落实不到位或经
整改仍然重复出现相同审计问题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及公司规章制度
的,应依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举报邮箱:audit_mail@sugon.com
审计部举报电话:010-56308079
第二十九条 公司员工可对公司内部违反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的事
项进行举报,对于实名举报事项,审计部将 100%开展审计调查;对于提供充分
证据的匿名举报,审计部将根据相关证据情况开展审计调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