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兰台意字(2025)第 4745 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 1 号第三置业大厦 B 座 29 层
电话:(8610)52287799 传真:(8610)5822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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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兰台意字(2025)第 4745 号
致: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黑
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做如下声明:
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
性、准确性等事项发表意见。
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
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基于上述前提,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
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www.sse.com.cn)
上发布了《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类
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
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
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
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市平房开发区烟台一路 8 号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方同华主持。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
的法人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等相关资料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
核查,确认现场及网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221 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507,558,8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384%。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
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
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
法律意见书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下述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 股普通股 506,320,936 99.7561 1,159,100 0.2284 78,800 0.0155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上述议案涉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不涉及特别决议议案,不涉及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资格和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关于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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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杨 强 张步勇
经办律师:
吴金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