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实
际需求召开。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董事长、被征求意见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内幕信息应当严
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
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直接送达、挂号邮件、电子邮件通
知或传真等书面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专人直接送达
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限,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
(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
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
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
会议材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
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督促其出席,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
会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向董事会办公室说明原因并请假,或者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委托期限;
(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
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
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十七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
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
成相关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
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三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
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其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
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及
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做好记录,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董事亲自出席和受委托出席的情况;
(四)会议议程;
(五)董事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
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
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
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
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董事代为出席的授
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
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
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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